2007年11月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工伤获赔后,能否要求加害人再赔?

  孙女士问:
  去年年底,我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受伤,现在已经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工伤。对此我能否在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待遇的同时,向加害人索赔?

  本报释疑:劳动者工伤与第三人(加害人)有关,如员工工作时受到伤害,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,或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,依法均应认定为工伤。如第三方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,应当按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进行民事侵权赔偿。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者商业性人身、人寿保险赔偿的,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、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。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,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应当支持。如果劳动者先按工伤事故处理,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,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,即取得了劳动者对工伤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方索赔权利,可依法行使追偿权。